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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貨|圖解EPC工程總承包全過程管控21個要點,資質雙申報流程!

欄目:專業資訊 發布時間:2023-08-07 作者: 建筑業政策解讀 來源: 工業建筑 瀏覽量: 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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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即為工程總承包模式,是設計采購施工一體化(EPC即Engineering(設計)、Procurement(采購)Construction(施工))。


工程總承包是指工程總承包企業受業主委托,依據合同約定對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試運行實行全過程或若干階段的承包。

EPC管理流程及主要過程圖解


1)EPC總承包建設模式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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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EPC總承包建設模式計劃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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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EPC總承包建設模式實施過程管理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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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EPC總承包建設模式跟蹤與控制過程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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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EPC總承包建設模式合同管理與風險分析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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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EPC總承包建設模式投標階段流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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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總承包的優勢


對業主而言,與傳統設計、施工分別招標的模式相比,EPC工程總承包模式的優勢主要有:


合同關系簡單清晰。EPC 工程總承包模式將過去分別簽署的設計、施工、采購等多個合同簡化為EPC工程總承包合同,合同主體簡化,合同關系簡單清晰,業主的建設過程管理責任、審計的工作量和風險源數量大幅度降低,有助于業主方管理的主動。


溝通渠道更為直接。EPC 工程總承包模式是集設計、采購、施工為一體的承包方式。通過這種將專業化程度高、彼此熟悉的各分工單位集合在一起的總承包模式,有助于減小溝通環節,提高項目工作效率和建設速度,科學合理分配項目工期,實現工程優化。


同時,由于EPC 工程總承包項目投標時,需要投標單位在編制投標文件時需要完成一定深度的圖紙設計,投標單位的投標成本大幅增加,所以從一定程度上減少了肆意報名、無誠意的投標行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標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的項目


建設內容明確、技術方案成熟的項目,適宜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引自住建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工程總承包的招標階段


業主應當在發包前完成項目審批、核準或者備案程序。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企業投資項目,應當在核準或者備案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采用工程總承包方式的政府投資項目,原則上應當在初步設計審批完成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其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簡化報批文件和審批程序的政府投資項目,應當在完成相應的投資決策審批后進行工程總承包項目發包。(引自住建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因此,采用工程總承包模式時,一般將設計分為兩部分招標,一部分為方案及初步設計內容,在工程總承包招標前完成,一部分為施工圖設計,包含在工程總承包招標范圍內。


在項目建設總工期允許時,一般在初步設計完成,并完成初步設計審查后,進行工程總承包招標。


招標文件內容要求


業主應當根據招標項目的特點和需要編制工程總承包項目招標文件,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投標人須知;

(二)評標辦法和標準;

(三)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四)發包人要求,列明項目的目標、范圍、設計和其他技術標準,包括對項目的內容、范圍、規模、標準、功能、質量、安全、節約能源、生態環境保護、工期、驗收等的明確要求;

(五)業主提供的資料和條件,包括發包前完成的水文地質、工程地質、地形等勘察資料,以及可行性研究報告、方案設計文件或者初步設計文件等;

(六)投標文件格式;

(七)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業主可以在招標文件中提出對履約擔保的要求,依法要求投標文件載明擬分包的內容;對于設有最高投標限價的,應當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


推薦使用由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引自住建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方案和初步設計單位可以參與工程總承包投標


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編制單位及其評估單位,一般不得成為該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單位。


政府投資項目招標人公開已經完成的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文件的,上述單位可以參與該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投標,經依法評標、定標,成為工程總承包單位。(引自住建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業主承擔的風險


(一)主要工程材料、設備、人工價格與招標時基期價相比,波動幅度超過合同約定幅度的部分;

(二)因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引起的合同價格的變化;

(三)不可預見的地質條件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四)因業主原因產生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五)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費用和工期的變化。


具體風險分擔內容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鼓勵業主和工程總承包單位運用保險手段增強防范風險能力。


(以上引自住建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合同與計量


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宜采用總價合同,政府投資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應當合理確定合同價格形式。采用總價合同的,除合同約定可以調整的情形外,合同總價一般不予調整。


業主和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工程總承包計量規則和計價方法。

(以上引自住建部《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特點與管控建議


與傳統設計、施工分別招標模式相比,工程總承包模式就是設計施工加設備采購的一體化,其他合同都是相同的,比如造價咨詢、工程監理等委托服務以及市政配套等專項工程仍然由業主單獨委托。


所以說,工程總承包模式中遇到的管控問題,在傳統設計、施工分別招標模式中,同樣會遇到。但因為工程總承包模式是設計、施工一體化形式,招投標范圍和合同約定與傳統模式存在的一定的不同,因此遇到同樣的問題后,可能解決問題的方式不盡相同。


為了更好的分析解決問題,首先,從公平合理角度,我們對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各自應承擔的責任分配分析如下:


(1) 業主應該承擔外部環境風險,比如需求變化的風險、比如政策風險、比如規范變更的風險、比如價格上漲的風險。


因為這些風險無論采用任何一種承包模式,都是承包商難以預料的,和承包商的管理水平、決策能力關聯度不大,反而和建設時期所處的大環境息息相關。


對于這樣的無論采用任何建設模式、選擇任何承包企業,都會遇到和面臨的問題,宜由業主承擔為妥。


(2) 工程總承包方應該承擔內部實施風險,比如管理風險、質量風險、安全風險、因圖紙質量變更的風險、各專業設計之間沖突的風險、圖紙與工程進度不匹配的風險等。


因圖紙質量變更的風險、各專業設計之間沖突的風險、圖紙與工程進度不匹配的風險等,這些風險,在傳統模式下往往是由業主承擔的,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應該由工程總承包方承擔。


基于上述的分析和責任分配,我們對工程總承包模式下業主方的管控建議(單純的質量、安全、進度管控,因為在傳統模式下已經非常成熟了,在工程總承包模式下的施工管理板塊依然可以單獨存在,在下面的建議中就不提及,下面的建議重點結合工程總承包模式的特點進行分析和建議),有如下幾個方面:


(一)需求變化的風險控制


需求變化的風險主要包含功能需求變化和品質需求變化。功能需求變化重點表現在建筑使用功能本身,比如增加食堂、淋雨室、體育活動間、屋頂綠化休閑設施等功能用房和設備設施。品質需求變化主要表現在室內外裝修效果、景觀效果、夜景燈光裝飾效果等等。


需求變化的風險控制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來實現:


(1) 因為前期的方案和初步設計是工程總承包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是招標的基礎,所以前期工作應達到一定的深度要求,應充分理解和表達業主需求。對于政府投資項目,初步設計有專項審查,但是審查專家并不一定和業主有充足的溝通,常常只能就設計和概算本身進行純技術審查。因此,建議業主務必提供基礎資料,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踏勘和充分的溝通,確保在充分理解業主需求的基礎上審查初步設計的完備性。沒有硬性規定進行初步設計審查的項目,業主應參照政府投資項目,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確保決策風險可控。


(2) 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應詳盡、準確。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應是一份非常詳盡的施工圖設計任務書,對業主關心的重點部位和品質要求應充分表達。建議業主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對招標文件中的技術要求進行評審,確保決策風險可控。


(3) 評分辦法應有針對性,投標文件的評審應細致、準確。在傳統的施工總承包招標投標中,除了特殊項目對施工技術有針對性要求外,大多數企業均能勝任。在投標中,很多企業的投標文件標準化程度,雖然與實際項目部水平相差比較大,但投標階段技術標評分很難拉開差距。而在工程總承包招標投標中,設計圖紙是投標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項目針對性很強,無法用標準投標文件替代,必須有針對性編制。設計圖紙的優良和是否準確理解業主需求,又對于整體項目的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義。因此應擴大設計文件在評分辦法中的比重,重點考核設計能力和設計對本項目業主需求的理解,同時應結合業主關注點,設置具體的評分細則。


(4) 各專項的費用指標與總體報價水平應相當,應與同類建筑相近。EPC工程總承包投標階段,客觀上很難實現全專業圖紙施工圖深度投標,但投標報價是全專業全范圍,一旦采用不平衡報價,后期風險很大。為了防止不平衡報價,應參考防范施工總承包不平衡報價的考核辦法,考核各專項工程的費用指標,比如裝修、園林景觀等,從源頭確保各專項品質的一致性。


(二)圖紙質量的風險控制


設計是工程總承包商的重要組成部分,圖紙質量和進度,對于總體項目的質量和進度起到了非常重要的關鍵作用。


圖紙質量的風險不僅包含因圖紙質量不達標、因工程總承包單位降低設計標準出圖帶來的安全風險,同時也應關注投標單位是否有能力按質量、按時間進度要求提供專業、優秀的施工圖設計服務,更應該關注投標單位是否有能力提供全專業設計統籌和協同的設計管理服務。


對于圖紙質量的風險建議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控制:


(5) 工程總承包商既往的設計經驗和業績、行業信用評價;


(6) 工程總承包商既往的工程總承包管理經驗和業績、信用評價;


(7) 工程總承包商投標文件中是否有一體化設計或一體化設計管理的制度、能力,投標人員架構中有無對各專業各專項設計進行總體統籌管理的機構和負責人,相關機構和人員的成立時間、資質、業績情況。


(8) 工程總承包商的施工圖設計成果,除了應國家要求的圖審機構外,建議委托專家或第三方對施工圖設計成果進行經濟性、耐用性、先進實用性等全面的審查、評價。施工圖設計成果應經業主方確認后發放和實施。


(三)投標單位的評選機制


(9) 評分辦法中關于投標文件中設計部分的評分要結合需求變化的控制要求做相應的側重。


(10) 投標人員的組成和經驗應該滿足招標項目設計、施工、采購多個方面的技術特點。


(11) 投標人員應有負責工程總承包管理和協調的機構和專職人員。需要注意的是,施工總承包管理側重于基于圖紙的施工統籌管理,和統籌設計、施工、采購的工程總承包管理不是一個維度,工程總承包模式下,工程總承包管理和協調的機構和專職人員是不可缺少的。


(12) 投標文件中應有專業、細致,并結合項目特點有針對性編制的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


(四)過程管理的風險控制


現階段,工程總承包商有同時具有設計、施工雙資質的,也有設計、施工組成聯合體投標的。組成聯合體投標時,又有設計單位牽頭和施工單位牽頭兩類。


(13) 無論那種類型的工程總承包商中標,均需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和投標文件的方案,結合項目特點,完善工程總承包實施方案,編制實施細則,設置專人專崗進行工程總承包管理。企業資質并不完全能代表項目部的能力,應對項目部加強考核和監督。業主在招標文件和合同中,宜設置考核辦法,在管理過程中,應進行有針對性的考核管理,確保工程總承包管理有序。


(五)設計進度的風險控制


(14) 工程總承包商應在中標后,根據合同約定的工期和工期節點,分解工程進度計劃,同時根據工程進度計劃,考慮圖紙審查審核時間,編制各專業、各專項設計進度計劃,按計劃組織相關工作。


(六)采購管理的風險控制


(15) 工程總承包商應在中標后,根據合同約定的工期和工期節點,分解工程進度計劃,同時根據工程進度計劃和設計進度計劃,編制采購工作計劃,按計劃組織相關工作。


(16) 業主應在招標文件中,約定主要關注的設備和材料的品牌、材質或者檔次,投標單位在投標文件中應明確投標報價對應的品牌或檔次。


(七)增項變更的風險控制


(17) 針對圖紙變更,要明確變更原因,據此作為最終結算依據。屬于業主需求變化的原因,在結算時應予以考慮。


(八)圖紙優化的過程控制


(18) 因為無論采用任何工程建設模式,鑒于現階段設計周期較短的原因,圖紙本身不完善或者表述不完整帶來的圖紙變更、洽商是客觀存在,為了平衡這部分支出,應同意和鼓勵工程總承包商進行圖紙優化。為了兼顧發包人利益,在同意和鼓勵工程總承包商進行圖紙優化時,也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圖紙優化的管控體系。


(九)計量審計的過程控制


工程總承包投標時會提供圖紙和量單,但客觀來說,此時的圖紙不完整、不充分,如施工圖審查未進行,如幕墻深化、裝修、景觀、夜景燈光等專項施工圖設計往往并未開展或與標準深度相差較大,同市政配套相結合的設備用房也尚未結合專業委辦局的具體要求。所以,此時的量單是不詳細、不準確的。


(19) 因此,工程總承包合同雙方應約定合同總價的計價原則和過程中計量支付的規則。


(20) 采用固定總價合同時,建議對增量部分進行審計,合同內部分不再審計,在建設過程中,按完成部位和比例進行進度款計量支付。固定總價合同有利于總價控制,有利于調動工程總承包商的積極性,建議業主盡可能采用固定總價合同。


(21) 采用費率招標時,可以根據中標的下浮比例,進行過程計量和竣工結算。費率招標貌似計量明晰,但對于無定額、無預算價格的部分,同樣無法明晰,以裝修、景觀等專項工程最為明顯,但費率招標最大的弊端是不利于總價控制,因為是開口合同,不利于調動工程總承包商的積極性,這是需要業主關注的。


專業分包的風險控制


客觀而言,所有的施工總承包商都會把機電安裝、裝修工程、幕墻工程等專業專項分包出去,工程總承包商的施工板塊也是如此。因此,業主應關注工程總承包商的專業分包發包和管理機制。


工程總承包商中標后,應提交工程實施專業分包策劃,就專業分包計劃、對專業分包的資信要求、管理要求進行明確,經監理單位、業主審核后執行。


延伸閱讀:


EPC總承包模式的優點


1) EPC總承包商負責整個項目的實施過程,不再以單獨的分包商身份建設項目,有利于整個項目的統籌規劃和協同運作,可以有效解決設計與施工的銜接問題、減少采購與施工的中間環節,順利解決施工方案中的實用性、技術性、安全性之間的矛盾;  


2) 工作范圍和責任界限清晰,建設期間的責任和風險可以最大程度地轉移到總承包商;  


3) 合同總價和工期固定,業主的投資和工程建設期相對明確,利于費用和進度控制。  


4) 能夠最大限度地發揮工程項目管理各方的優勢,實現工程項目管理的各項目標;  


5) 可以將業主從具體事務中解放出來,關注影響項目的重大因素上,確保項目管理的大方向。


EPC總承包模式的缺點


1) 業主主要是通過EPC合同對EPC承包商進行監管,對工程實施過程參與程度低,控制力度較低; 

 

2) 業主將項目建設風險轉移給EPC承包商,因此對承包商的選擇至關重要,一旦承包商的管理或財務出現重大問題,項目也將面臨巨大風險;  


3) EPC承包商責任大,風險高,因此承包商在承接總包工程時會考慮管理投入成本、利潤和風險等因素,所以EPC總包合同的工程造價水平一般偏高;  


4) 與傳統的建設模式區別比較大,傳統行業的業主比較難以理解和配合承包商的工作


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單資質”和“雙資質”之辯


住建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印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施工、設計資質可互認:

  • 鼓勵施工單位申請取得工程設計資質,具有一級及以上施工總承包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的工程設計甲級資質。完成的相應規模工程總承包業績可以作為設計、施工業績申報。

  • 鼓勵設計單位申請取得施工資質,已取得工程設計綜合資質、行業甲級資質、建筑工程專業甲級資質的單位可以直接申請相應類別施工總承包一級資質。

前言
       2007年實施的《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第39條規定,取得工程勘察、工程設計資質證書的企業,可以從事資質證書許可范圍內相應的建設工程總承包業務。住建部于2016年5月20日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第2條也規定,僅具有設計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施工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企業;僅具有施工資質的企業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時,應當將工程總承包項目中的設計業務依法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企業。這就是關于工程總承包單位的“單資質”規定。
       2020年3月1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工程總承包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總承包辦法》)正式施行。該辦法第10條規定:“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同時具有與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工程設計資質和施工資質,或者由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組成聯合體。”可見,該辦法對工程總承包單位提出了“雙資質”要求。由此則產生了工程總承包單位“單資質”的合法性問題。
為方便討論,我們將“單資質”和“雙資質”承包單位承接工程總承包項目的情形分別稱為“單資質”模式和“雙資質”模式。

“單資質”模式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個人認為,“單資質”模式并不違反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相應的建筑工程總承包合同也不應因此而被認定為無效。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對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總承包項目來說,雖然“單資質”模式違反了《總承包辦法》,但卻符合《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的要求。由于《總承包辦法》為規范性文件,《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為部門規章,雖然前者晚于后者,但前者的效力層級低于后者,故在二者的規定發生沖突時,應以《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作為依據。因此,不能依據《總承包辦法》的規定認為相應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
第二,“單資質”模式下的分包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在“單資質”模式下,工程總承包單位應當將其不具有資質的設計或施工業務分包給其他有相應資質的單位。該做法符合《建筑法》第29條關于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的規定。同時,《建筑法》《合同法》及《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關于主體結構不能分包的規定,僅針對施工總承包工程,未規定適用于工程總承包項目。而且,《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和《關于進一步推進工程總承包發展的若干意見》均對“單資質”模式下的分包給予了肯定。因此,“單資質”模式下的分包并不違反我國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第三,從法理上分析,關于合同效力的判斷,除前述“是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外,還要對其是否違反公序良俗進行判斷。依學者通說,所謂“社會公共利益”及“社會公德”在性質和作用上與公序良俗原則相當。[1]具體到建設工程領域,公序良俗應主要表現為建筑市場秩序及工程質量安全。
“單資質”模式在住建部2003年2月13日發布的《關于培育發展工程總承包和工程項目管理企業的指導意見》中正式提出。在此后的十幾年中,該模式被多次強調,并以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形式呈現。可見,“單資質”模式在我國推行工程總承包的進程中發揮了重要作用,顯然不存在擾亂建筑市場正常秩序的問題。同時,“單資質”模式下的設計、施工工作均為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人,在設計、施工的質量與安全控制方面,“單資質”模式與“雙資質”模式并無實質性的差異。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在“雙資質”模式下,由具有設計、施工“雙資質”的單位作為總承包人,更有利于設計、施工工作的業務溝通和融合,更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其實,《總承包辦法》中允許的聯合體承包模式也不具備這樣的優勢。可見,“單資質”模式也不存在損害工程質量安全的問題。
由此可見,“單資質”模式既未擾亂建筑市場秩序,也不損害工程質量安全,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認為相應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無效沒有法理依據。

3 關于工程總承包“雙資質”規定的性質
個人認為,《總承包辦法》關于工程總承包“雙資質”的規定在性質上宜理解為倡導性規范,而非強制性規范,具體分析如下:
第一,《總承包辦法》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其關于“雙資質”的規定與部門規章《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存在沖突。依據《立法法》第96條的規定,下位法違反上位法規定的,應由有關機關依照規定的權限予以改變或者撤銷。因此,如果將“雙資質”規定解釋為強制性規范,則將違反上位法的規定,并面臨被改變或者撤銷的后果。而且,根據《行政許可法》第16條的規定,《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資質管理規定》中關于勘察、設計資質企業可以從事工程總承包業務的規定,是對實施《建筑法》設定的行政許可作出的具體規定,即是對相應行政許可的具體化。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雙資質”規定理解為強制性規范,則改變了原行政許可的具體內容,變相增加了市場準入條件,有損害市場主體的信賴利益之嫌。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曾就違反規章是否影響合同效力問題,提出了要考察監管強度的觀點。即,如果違反規章的后果僅導致行政處罰而未嚴重到刑事犯罪的,說明監管強度較弱,一般不宜以違反規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2]雖然《總承包辦法》第10條規定了“雙資質”標準,但是由于其規范性文件的性質,《總承包辦法》本身無法對違反該規定的情形作出任何懲罰性規定,且上位法也無對“單資質”承包模式的處罰規定。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說明了“雙資質”規定的倡導性。
第三,《總承包辦法》的適用范圍限定于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項目的工程總承包活動。而工程總承包模式在電力、礦山、石油化工領域的應用更為廣泛。如果將《總承包辦法》的“雙資質”規定理解為強制性規范,將導致在一個國家的建筑市場內,存在相互沖突的兩種工程總承包模式,由此容易造成建筑市場的混亂,會對建設工程的行政管理和司法裁判帶來不利影響。
第四,《總承包辦法》第12條規定了設計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資質直接申請和業績互認制度。由于設計和施工業務的工作內容、行為模式及質量控制方法完全不同,企業在新增資質業務方面難免會存在能力不足的問題。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將“雙資質”規定理解為強制性規定,那么,在準入壁壘和市場競爭的雙重壓力下,明知自身能力不足的企業也可能會去直接實施工程總承包項目,從而可能會對建設工程的質量和安全留下隱患。
第五,國務院辦公廳于2017年發布的《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第2條規定:“進一步簡化工程建設企業資質類別和等級設置,減少不必要的資質認定。選擇部分地區開展試點,對信用良好、具有相關專業技術能力、能夠提供足額擔保的企業,在其資質類別內放寬承攬業務范圍限制。”“放管服”改革有助于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激發建筑市場主體活力和經濟發展新動力。《總承包辦法》關于建筑市場主體的“雙資質”規定,也應體現國家“放管服”的改革方向和發展理念。

4 結語
工程總承包項目承包的“單資質”模式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不存在擾亂建筑市場秩序、損害工程質量安全的情形。因此,該模式下的工程總承包合同當屬有效。《總承包辦法》作為部門規范性文件,不在法律、行政法規的范疇之內,其關于“雙資質”的規定類似于一種不具有強制效力的倡導性規范。
從長遠來看,“雙資質”規定是建筑業轉型升級時期的一個明確引導,有助于設計與施工深度融合的工程總承包業務的開展,對進一步提高我國建筑企業的綜合競爭力,培育更加成熟、健康的工程總承包市場有所裨益。